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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实事项目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编制实施计划
[2004-06-02]
    按照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和本市关于“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上海建设“四个中心”总目标和科教兴市主战略,从信息化实际情况出发,把握信息化发展趋势,统筹兼顾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和专业性,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使“十一五”信息化规划成为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推进全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依据。
    二、 规划体系
    “十一五”信息化规划按照对象和功能分为四类:
    (一) 总体规划,定名为《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规划》,是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整体为对象编制的综合性、纲领性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各项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二)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特定领域和重大项目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特定领域信息化发展和项目立项审批的依据。
    (三) 行业规划,是以某行业的信息化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行业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特定行业信息化发展、项目推进和安排固定资产投资的依据。
    (四) 区域规划,是以区县或特定区域的信息化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区域信息基础设施规划、信息产业园区规划等,是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在区域的体现、细化和落实。
    三、 规划的基本内容
      规划包括正文和规划说明两部分。
    正文主要包括发展思路、目标、任务、项目、布局和保障措施等:
    1、 发展思路,提出信息化发展的方针和总体考虑。
    2、 主要目标,提出规划期末信息化发展的定性目标和定量指标,指标应以国家和行业统计指标为依据,力求与国际接轨。
    3、 主要任务,围绕目标提出主要任务安排,要求突出重点,避免面面俱到。
    4、 重点项目和布局,提出重点项目计划表,包括项目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与结构、实施主体、建设年限等;涉及布局的行业、领域,要求明确布局导向,并提供布局示意图。
    5、 保障措施,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和措施,明确职能部门在规划实施中的作用和责任。
    规划说明包括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环境分析、发展趋势和需求预测、规划编制过程、专家评估意见、与相关领域及上一级规划的衔接情况、有关内容的解释。
    四、 步骤和任务
    “十一五”信息化规划编制工作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同步推进,分四个阶段展开:
    (一)准备阶段(2004年3月至7月)
    1. 根据信息产业部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规划编制实施计划,做好面上发动和工作部署;
    2. 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与总体规划编制有关的重大前提性课题并着手开展研究工作;
    3. 确定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的选题及其责任主体,启动相关研究工作,6月底形成初步规划思路报市信息委;
    4. 依据总体规划重大前提性课题中期研究成果和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初步思路,7月底形成“十一五”信息化发展初步思路;
    5. 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十一五”信息化规划编制规范,6月底完成规范草案。
    (二)课题研究和思路形成阶段(2004年8月至年底)
    1. 深化与总体规划编制有关的重大前提性课题研究,8月中旬形成最终研究成果,提交市信息委组织评估;
    2. 在广泛调研和提炼重大前提性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10月底形成“十一五”信息化发展基本思路,年底提出总体规划框架;
    3. 各部门、区县开展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工作,年底形成基本框架报市信息委;
    4. 各部门、区县开展“十五”信息化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总结工作,10月底前形成总结报告报市信息委。
    (三)规划起草阶段(2005年初至8月)
    1. 整理吸收研究成果,起草总体规划,6月底初步形成草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2. 各部门、区县开展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起草工作,8月底形成草案,并提出重点项目建议,一并报市信息委。
    (四)规划完善和审定阶段(2005年9月到2006年3月)
    1. 在综合各部门、区县意见和广泛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总体规划草案,9月底前形成送审稿报市发展改革委;
    2. 力争2006年3月底前发布总体规划;
    3. 各部门、区县修改完善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区域规划草案,12月底前形成送审稿并按规定报批。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保证信息化规划工作顺利推进
    各规划编制单位应建立信息化规划的领导和工作班子,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业、本部门、本地区信息化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工作,保持与市信息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机构等的联系与沟通,同时做好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各司其责,推进各类规划按计划编制
    总体规划由市信息委组织编制;专项规划主要由市信息委会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编制;行业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区域规划由各区县或区域主管单位组织编制。各类规划送审时须同时提交正文和规划说明。
    (三)合理安排规划期,保证规划连续性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到2010年;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参照总体规划的规划期,根据规划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突出研究重点,体现规划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各规划编制单位应高度重视规划编制的前期研究工作,重点研究“十一五”信息化发展思路、主要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布局,特别要注意形成支持信息化发展目标的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使规划真正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五)增强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充分反映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各规划编制单位要注意发挥信息化研究、咨询机构和各领域专家的作用,充分吸收专家意见和研究成果,从而把握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趋势,平衡各方面需求。同时,应注重通过网站、意见征询会等渠道及时发布规划信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使规划编制的过程成为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协调行动、形成共识的过程。
    (六)做好规划衔接,保证各类规划彼此协调
    下一级规划和上一级规划之间,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和总体规划之间,总体规划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间,要做好衔接,使各类规划的目标、任务等彼此协调。各规划编制单位都负有相应的衔接、协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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