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应当自己撰写专利申请文件还是委托专门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 答:专利申请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性强、法律性强的工作。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的高低,将影响到专利申请能否得以授权和专利授权后的保护范围是否最优化。 除法律特别规定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个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外,申请中国专利可以由申请人自行申请,也可以由专利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接受专利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通常会派出熟悉相关专业的专利代理人来具体完成受托的某件专利申请工作。专利代理人是具有理工科高等教育背景,通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的专利代理人资格全国性统一考试,并由此获得中国专利代理人资质的执业于某一专利代理机构的社会性的专利工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还组织了企业专利工作者专业培训,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和专利申请事务办理是主要的培训内容之一。这一专业培训有利于培养企业内部的专利工作专门人才,包括熟悉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专业人员。 一般而言,规模较大的或者专利申请较多的企业,应当自行培养包括能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从事企业专利工作的专业人员,由其为企业自行撰写简单的一般专利申请文件并自行办理专利申请事务,但较复杂的或者是本单位专利人员不熟悉的技术领域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还是应当委托业务专门人才齐全、覆盖相关技术领域的规模化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中小企业或者专利申请很少的企业,应当优先考虑委托专门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以保障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与专利申请事务办理的准确度和效率性。 问:在我国,专利申请日是如何确定的? 答:我国专利制度遵循“一发明创造只授予一专利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仅授予最先提出申请者。所以,专利申请日的确定不但是判别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基准,也是判定多个专利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依法应当授予谁的事实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专利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这一规定说明,我国确定专利申请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其设立的代办处直接递交合乎规范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受理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受理部门在收到相关专利申请文件后,应当发给专利申请人注明有专利申请日和专利申请号的受理通知书。第二种方式是通过邮局将合乎规范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戳日作为申请日。但倘若寄出的邮戳不清楚以至于无法判定寄出之邮戳日,除专利申请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受理部门收到之日为申请日。 问:我国对同日专利申请是如何处理的? 答:同日专利申请是指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的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专利申请,其又可以分为不同申请人的同日专利申请,以及同一申请人的同日专利申请。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会通知他们自行协商确定专利申请人,他们可以协商由其中一方为专利申请人,也可协商由他们共同申请专利;如协商不成,则对其各自的申请均不授予专利权。对同一申请人的同日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则通知专利申请人选择其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只对其选择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授予专利权。 问:我国对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是如何确定的? 答: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分为涉外专利申请的外国优先权和国内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前者是指同一专利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向不同的国家申请专利时,可以将其在第一个申请国的专利申请日为优先权日,请求以后各个申请国在一定的期限内将其优先权日作为在该申请国的专利申请日。“一定的期限”也常被称为“优先权期”。《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在我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是1年,而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为半年,大多数国家规定的优先权期与我国相同。后者即国内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是指同一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可以以其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其在后提出的同一主题的本国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在我国上述优先权都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1、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同时书面声明要求优先权;2、在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3、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在外国的,该外国和我国之间应共同参加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签有有关的双边协议或者相互承认互惠原则,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副本应经该国专利受理机关证明。 问:哪些情况可被视为对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 答: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列两种情况可视为合理使用: 1、软件的合法复制品的所有人,在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2、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问:哪些行为被视为对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有下述第1项或者第2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下述第3项、第4项、第5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问:哪些行为可被视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合理使用? 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1、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2、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3、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问:我国法律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有哪些规定? 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列》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非自愿许可的理由,规定使用的范围和时间,其范围应当限于为公共目的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限于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的补救。非自愿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 非自愿许可是非独占许可,取得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使用。 非自愿许可是有偿许可。非自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裁决。 问:哪些行为被视为侵害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 答: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其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的权利。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商业利用就是侵权行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下列行为为侵权行为: 1、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2、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问:对于侵害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采取哪些方法进行保护? 答:对于侵害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保护: 1、调解。未经专有权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2、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布图设计专有权受到侵害后,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起诉。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布图设计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问:申请专利合同备案应该提交什么文件?怎样才能备案成功? 答:在申请专利合同备案时,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条款,填写专利合同备案申请表并签字盖章。应当提交: 1、备案申请表; 2、合同副本; 3、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让与人身份证明; 5、其他文件。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需要一式两份,文件内容应当使用中文,用A4纸单面打印。如果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则会被视为未提交。 当申请备案的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被宣告无效、驳回、撤回、视为撤回的;以及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将不予备案。有共同专利权人或共同申请人的专利,如果是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签订的专利合同;或者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也都将不予备案。 问:进行著作权质押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4、作品权利证明; 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问:著作权质押合同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答: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5、质押担保的范围; 6、质押担保的期限; 7、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问:进行专利权质押,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1、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2、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7、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问:专利权质押合同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6、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7、对质押期限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8、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有效的约定; 9、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10、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11、违约及索赔; 12、争议的解决办法; 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5、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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