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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划分的无线电频率范围,对本市的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对各种不同无线电频率的需求进行指配和管理。经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对市无线电管理局指配的无线电频率,未按规定的时间开通使用或用户量达不到标准的,市无线电管理局可以调整或收回无线电频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禁止买卖、出租无线电频率。 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无线电管理局台站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和必要的技术资料,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电台执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1、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型号核准证; 2、管理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3、符合市无线电管理局制定的无线电台台址规划; 4、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古建筑保护等规划; 5、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无线电台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6、大型台站和设备较多的单位配有专门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有配套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7、取得市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的电台执照。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 办理地址:淮海中路1329号21层 电话:64456669 受理时间:每周一、三、五 上午 9:00-11:00 下午 13:30-16:30
1、单位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提交单位书面申请; 2、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有关部门指配的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的,应当提出交有关部门的频率使用批准文件; 3、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提交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和操作等级证书; 4、在船舶、机车、航空器上设置制式无线电台的,提交与电台有关的技术资料; 5、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各类无线电设置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1、无线通信网网络建设(扩容)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 微波站路由图、各站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3、双向卫星地球站卫星通信网批件、运营许可证、拟选站址的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4、雷达站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1、由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或个人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2、市无线电管理局预指配频率; 3、市无线电管理局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拟设置台的电磁环境进行测试或干扰分析报告; 4、申请者按预指配频率进行必要的技术(网络)设计或可行性论证; 5、市无线电管理局对技术设计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批准文件; 6、市无线电管理局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购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安装调试、试运行; 7、试运行一至三个月,设置无线电台的单位或个人向无线电管理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市无线电管理局台站管理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缴纳频率占用费和管理费,由市无线电管理局台站管理处核发电台执照; 8、在船舶、机车、航空器上设置的制式无线电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市无线电管理局备案。 设置使用公众业务移动端设备、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公众对讲机的单位和个人,不需办理无线电台审批手续,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置使用公众对讲机,其通信质量不受无线电管理部门的保护。 >> 在线申请
1、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 2、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200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 3、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9日信息产业部令第16号发布) 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信部联无〔2001〕92号) 5、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835号) 6、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424号) 7、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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