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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计资[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信部认证办[2001]30号),经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办)研究,现就2008年度资质换证工作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有效期将在2008年到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持证单位。 二、换证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换证评审 1、申请换证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资质评审机构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换证申报表》(请登录www.ceecm.gov.cn下载,以下简称《换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2、评审机构依据有关工作规范,组织文审及现场审核工作。对换证单位提交的重大项目或认为有必要复核的项目,需对其最终用户进行调查、征求意见等,最终形成换证评审报告。 3、正常情况下,评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20个工作日完成换证审核。 (二)一、二级资质换证初审和审批 1、换证单位在换证评审完成后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报材料。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初审意见。 2、换证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部资质办提交换证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和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3、部资质办组织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并结合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上报材料,进行一致性复核。 4、部资质办组织换证专家评审,审查换证单位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的换证评审意见,作出换证结论。 (三)三、四级资质换证审批和备案 1、换证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 2、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参照一、二级资质换证审批程序对三、四级资质换证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报部资质办备案。 (四)部资质办向通过换证审批的单位换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三、工作要求 1、请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业的换证工作,切实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有关工作。换证申报材料提交具体日期参见附表。 2、规定期限之后提交换证申报材料的,部资质办按重新申请程序办理。重新申请获得资质的,原获证时间不再延续。 3、本次换证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结论分为同意换证、降级、取消三种。 4、申请换证单位如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等有异议,可向部资质办提出申诉(联系电话:010-68208063),由部资质办复议。如对部资质办作出的换证结论有异议,可向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010-66068504)提出申诉,由部管委会复议。
附件:2008年换证申报材料提交时间表
二○○八年一月二日
附件:2008年换证申报材料提交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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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备案日期 |
材料提交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截止日期 |
材料提交部资质办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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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
2004-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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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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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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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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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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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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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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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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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级 |
2004-05-14 |
2008-03-28 |
2008-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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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5 |
2008-04-10 |
2008-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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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22 |
2008-05-09 |
2008-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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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02 |
2008-07-22 |
2008-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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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2 |
2008-10-13 |
2008-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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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0 |
2008-10-29 |
2008-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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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2 |
2008-11-10 |
2008-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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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8 |
2008-11-17 |
2008-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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