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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实事项目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08-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委编制了《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委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我委公共查阅室或者市档案馆领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我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我委编制的《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委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我委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还可以在上海市档案馆进行查阅,具体地址为中山东二路9号。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委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我委政策法规类、消息类、公告类、网上办事类政府信息在网上公开,具体网址是:
http://www.shanghaiit.gov.cn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我委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该查阅室位于上海市巨鹿路915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联系电话:61123115。
    我委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在我委办公新大楼巨鹿大厦设立触摸查询屏、公开本《指南》、政府信息公开业务的工作流程等信息。
    2.每年年初,新闻发言人召开中外记者情况通气会,公开本年度信息化建设的重点;新闻发言人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信息。
    3.每年公布一次《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公报信息化公报》,公开上一年度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成果和统计数字。
    我委网上公开的信息,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消息、公告类消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半年,其余消息的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我委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我委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我委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委申请获取。我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我委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委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我委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委申请获取的,我委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我委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我委编制的《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受理机构
    我委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址为上海市巨鹿路915号,办公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受理机构联系电话:61123115,传真号码:54050571,通信地址:上海市巨鹿路915号,邮政编码:200040,电子邮箱地址:
webmaster@shanghaiit.gov.cn
    (三)提出申请
    向我委提出申请的,可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我委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委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我委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我委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
www.shanghaiit.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发送地址为webmaster@shanghaiit.gov.cn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我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我委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委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委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我委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我委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我委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五)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检索费
  我委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00元;A3纸每页2.00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每页A4纸为0.50元,彩色打印的每页A4纸为0.60元。
  (3)磁盘每张3元。
  (4)光盘每张2元。
  3.邮寄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4.递送费
  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委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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