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关于“征信机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征信办备案”的规定,请贵公司在30日内到我办办理备案。有关备案的具体要求及备案登记表的下载详见市信息委网站(www.shanghaiit.gov.cn)社会诚信体系栏目,或致电我办询问。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