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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同意本市无线市话基站天线设置使用费标准的批复
(2005年7月19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信息委、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沪价公〔2005〕014号)
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PHS无线市话基站天线设置补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请示》(上海电信综合[2005]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本市无线市话基站天线设置使用费并参照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使用费性质
    本文所称无线市话基站天线设置使用费(以下简称使用费)系指:无线市话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依法获准在民用建筑物上架设基站天线而支付给权利人的费用。使用费是对权利人在一定年限内提供天线安装相应场地使用的补偿,其中包括对权利人提供架设天线、天馈线等工程施工、维护配合的补偿。
    二、基站天线分类
    根据本市无线市话基站天线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的特点,暂分为“屋顶型天线”、“女儿墙天线”、“侧墙天线”三种。今后视情况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三、使用费标准
    1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每五年为一个使用期。基准价:屋顶型天线每座2000元,女儿墙天线、侧墙天线每根1500元;允许上下浮动20%,经营者与权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支付数额。
    2如遇特殊情况,要求使用费超出规定上限幅度,须报市物价局批准后实施。
    3经有关部门确认需采取公证提存方式支付费用的,按规定的基准价执行。
    四、执行日期
    1使用费标准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2在执行日前,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已经确定了使用费数额、年限或缴款方式的,或以其他方式予以补偿的,在该协议或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仍按协议或合同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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