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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推动政府决策程序公开,进一步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2005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决定实施重大决定草案公开情况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决定草案为政府机关拟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规定、规划、计划、方案。 二、各政府机关将本机关产生的或者与其他机关共同产生的已公开的重大决定草案的名称、公开形式、公开地点、公开时间等内容进行备案。 三、市级机关将备案内容直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 四、区县政府机关的备案内容,由区县汇总后,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税务等部门的备案内容,不列入区县汇总的范围,由相应的市级机关汇总后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 六、各政府机关于每年的7月5日和1月8日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就该半年的重大决定草案公开情况进行备案。 七、各政府机关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交流平台”(http://218.80.224.87:9999/gio/logon.jsp)的“上报和备案”栏目进行备案。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联 系 人:唐小红 联系电话:6112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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